離開一個為數千人(倫理學、學術界)帶來價值的學術項目在道德上是否可以接受?
我認為有兩個問題需要解決。
第一:“合資企業”的倫理。我在多大程度上有義務繼續從事集團企業?這與企業本身的道德價值關系不大,而與企業的性質、我在其中扮演的角色、我可以被另一個人取代的程度有關。例如,如果我發起或至少是“合資企業”不可或缺的一部分,那么我“保釋”并讓其他人陷入困境很可能是錯誤的。甚至當企業本身在道德上漠不關心或不道德時也是如此。如果,比如說,我是銀行搶劫案的逃亡司機,我在最后一刻改變了心意,決定在我預期的時間不出現,那么我放棄和背叛幾乎無可指責我的同伙,即使我因為沒有犯下(盡管密謀犯下)重罪而受到稱贊。
不過,總的來說,合資企業越是正式、正式、制度化,這種道德規范就越少。一個大型項目應該足夠健壯,能夠在失去單個成員的情況下幸存下來。
“膏油企業”的倫理與友誼的倫理(合資是“功利的友誼”)和非正式的承諾或契約的倫理重疊。
第二:個人實現和社會利益的倫理。我在多大程度上有道德義務以最“對社會有益”的方式使用我的才能?我如何調和發展才能的義務和使用我的才能的義務之間的緊張關系?或者在造福我的家庭和整個社會之間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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